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林xx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一品小区附近盗窃黄色共享单车内的电瓶一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笔录、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有自首情节,自首后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