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864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7月25日,违法行为人高××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食堂,在未经食堂工作人员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吃食堂内的饭菜。7月25日,工作人员上前制止,高××不听劝阻将食堂内的饭菜打翻破坏,严重影响单位食堂工作经营秩序。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视频侦查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