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茅坪*******,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兴隆*******。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郝X与受害人田XX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在酒店睡觉时,郝X趁田XX睡觉用手机拍摄了其躶体视频及照片;2025年7月中旬田XX与郝X分手,郝X不想分手,7月25日郝X因不满田XX不回信息、不接电话等行为,郝X将田XX的裸照以及躶体视频通过微信发给田XX、田XX。另查明郝X于2019年因强奸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郝*主动到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郝*因强奸罪于2024年1月从长沙市第二女子监狱刑满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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