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72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洲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违法人罗××在郴州市北湖区火车站广场旁捡到一台手机,他打开手机后发现无锁屏密码,看见手机微信余额内有钱,随即其心生歹念到火车站附近××超市盗刷225元钱购买了一条黄芙蓉王牌香烟,后又到北湖路×××超市内盗刷160元钱购买了4包荷花牌香烟,共计盗刷金额385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监控截图、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