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437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上午,黄X娥邻居范X香将土挑到自己屋旁,黄X娥很烦,为使范X香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于是走到土堆旁,坐到土堆上,然后自己捡起一块石头砸了自己额头两下,诬陷说是范X香砸伤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因黄**系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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