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25号
被处罚人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阮XX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你与我打官司,如果我赢了我当什么事情都没发生,如果我输了就是你我的末日,如果我输了官司,也会在法庭上大声强调我死也会要你垫背。”此条短信威胁其前妻文XX。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以及提取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阮**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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