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八)决字[2025]第0157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许X通过微信联系“X婆”(未到案)购买毒品依托咪酯烟弹,违法行为人许X与“X婆”商量购买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价格是500元两个,后违法行为人许X与“X婆”约定在XXX辅道上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闯婆”便离开了,违法行为人许X带着两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回家(XX港XX村一私房内),违法行为人许X回家后独自一人在家中客厅内将两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吸食完毕,吸食完毕后,违法行为人许X多次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XX牌汽车出行。现违法行为人许X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以及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吸毒行为属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