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926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皇帝*******,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邦盛*******。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9时,黄X听说梅XX要到其厂中拉横幅闹事,宣传她是李XX的小三,随即打电话给梅XX问梅XX在哪,双方约好在邵东市碧XX见面,随即黄X驾驶湘EFXX699至碧XX门口,梅XX拿锄头将其驾驶室玻璃砸碎,黄X下车拿手机拍摄,向XX随即将手机抢走放于屁股口袋内,黄X离开至马路对面想借手机报警,向XX将黄X手机放回驾驶室内,黄X返回后朝向XX屁股口袋拿手机,向XX躲开,随即双方抓住对方头发殴打起来,梅XX帮忙抓住黄X头发,黄X被甩至地上,向XX坐在黄X身上,用手抓住黄X头发,黄X抓住向XX头发并用口咬向XX手臂,梅XX用手打了黄X脸部一巴掌,用脚踩黄X脸部几脚,旁边男子将梅XX拉开,黄X就坐到向XX身上继续抓向XX头发拉扯,向XX抓黄X头发,最后两人倒在地上。最后旁边男子将双方分开。向XX、梅XX、黄X三人均有明显外伤。理想L7(湘EFXX699)车辆损失7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