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大)决字[2025]第0920号
被处罚人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馨香*******。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晚,违法人员欧XX租用违法人员许XX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XXX组自家民房,在该民房二楼组织违法人员崔XX、彭XX、阎XX、李XX等人以玩扑克牌“十三水”每分100元赌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由欧XX进行抽水。其中违法人员崔XX输200元、违法人员彭XX赢得2500元、违法人员阎XX赢900元、违法人员李XX输2600元、违法人员欧XX抽取水钱4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欧XX、许XX、崔XX、彭XX、阎XX、李XX、赵X的陈述;前科材料;户籍单;指认照片;现场查扣的赌资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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