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廷在其居住的宿舍株洲市芦淞区XX大厦X栋X单元XX号房内,趁其室友李X楠不在,盗窃李X楠放置在宿舍内的一个银色行李箱、十件衣物、一个卡西欧破损手表、一个手机散热器、一部黑色苹果13手机、372元现金。被盗物品总价值约为1000元。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廷于2024年4月2日因盗窃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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