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芙)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0时许,在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村×××组,符××与周××、周××父女因土地界址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符××双手手腕处、左脸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1.(1)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周**年龄达到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