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梅**,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9时,黄×听说梅××要到其厂中拉横幅闹事,宣传她是李辉祥的小三,随即打电话给梅××问梅××在哪,双方约好在邵东市碧桂园见面,随即黄×驾驶湘EF72699至碧桂园门口,梅××拿锄头将其驾驶室玻璃砸碎,黄×下车拿手机拍摄,向××随即将手机抢走放于屁股口袋内,黄×离开至马路对面想借手机报警,向××将黄×手机放回驾驶室内,黄×返回后朝向××屁股口袋拿手机,向××躲开,随即双方抓住对方头发殴打起来,梅××帮忙抓住黄×头发,黄×被甩至地上,向××坐在黄×身上,用手抓住黄×头发,黄×抓住向××头发并用口咬向××手臂,梅××用手打了黄×脸部一巴掌,用脚踩黄×脸部几脚,旁边男子将梅××拉开,黄×就坐到向××身上继续抓向××头发拉扯,向××抓黄×头发,最后两人倒在地上。最后旁边男子将双方分开。向××、梅××、黄×三人均有明显外伤。理想L7(湘EF72699)车辆损失7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哺乳期妇女,行政拘留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梅**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哺乳期妇女,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梅**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哺乳期妇女,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梅**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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