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不决字[2025]第0102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印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在长沙市XX区地铁X号线XX站X号口靠XX小区一侧,见一台无人看管的外买车电动车后尾箱没上锁,便趁机将该电动车后尾箱内的一份外卖(XX)盗走吃掉,后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现决定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XX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王X的陈述,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传唤证与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