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42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天*******,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16时许,刘××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号与彭××因打牌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刘××使用随身携带的蝴蝶刀将彭××的左手捅伤。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彭××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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