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723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翁城*******,现住广东省翁源县翁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违法人林**在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五组28号家里面,使用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林**对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人体毛发检测照片、人体毛发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