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荷)决字[2025]第122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李××明知刘军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好友邓×将毛××的卡号为621539220001360××××农商银行卡提供给刘×使用,刘×使用毛××的 621539220001360××××农商银行卡收取受害人周××卡号为622827066665004××××农业银行转账12000元,该笔12000元系涉诈资金,且已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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