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
  现查明:2025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13时许,张xx伙同他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办事处xx市场对面的巷子一民房内以“翻坨子”的方式赌博,单注赌注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的辩解、同案人陈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