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桑公(芙)不决字[2025]第0039号

  违法行为人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0时许,在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村×××组,符××与周××、周××父女因土地界址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符××双手手腕处、左脸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null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