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4年,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通过点击手机收到的有关赌博的链接进行网络赌博,其所参与的网络赌博网站名称为“PG电子397.com” ,至2025年7月5日,王某某在“PG电子397.com” 中通过“PG赏金女王”的网络赌博玩法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5000元。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手机上进行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明,王某某于2025年7月5日提现并取现的2000元系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所受理的张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手机截图、建设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手机截图、建设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系主动投案自首,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认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法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五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