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牛)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端桥铺,现住麒麟公馆后面安置*******。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至7月24日期间,违法嫌疑人叶**、骆文欣将电话卡出借给蒋尚哲、蒋博在冷水滩区竹塘安置小区B栋3单元401室用于打电话给诈骗分子引流,2025年7月19日至7月24日期间魏佳敏通过蒋尚哲接收“飞机”上的号码单进行打电话给诈骗分子引流,其中叶**非法获利500元,魏佳敏非法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抓获经过、话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