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72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我所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国市场一麻将馆查获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彭××、龚×、吴××、何×,经核实,上述四人在该麻将馆内,通过打4个红中的红中麻将,底注10元放炮10元自摸20元抓1个鸟(数字2-9,每个鸟叠加10元,数字1和红中为100元),每把最低赌注为3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