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上午7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因不满衡阳市蒸湘区xx物业开始征收车位管理费(60元一个月,已免征五年到期),在早晨7时许出融冠亲城北门附二楼停车场时因拒付停车费与保安发生纠纷,随后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湘DF52785的黑色比亚迪车停放在出口道闸处后离开,阻挡停车场的其他车辆正常出行,至当日下午16时民警电话联系违法行为人陈x告知其将车挪开,否则其堵门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均不愿配合且态度嚣张扬言要民警去抓他,2025年7月25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衡阳市蒸湘区融冠亲城北门旁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的陈述和申辩、证言证言、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