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北*******,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北*******。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姚某某进入益阳市资阳区××××地下车库,以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一共拉了一、二十台车,只拉开了两台车,其中一辆车内无财物,在另一辆红色别克牌小轿车(车牌为湘H××××)内中央扶手箱位置偷了460元(3张面值100元的现金,其余散钱若干)左右现金,副驾驶前面的收拉箱内偷了一包未拆封的黄色芙蓉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被害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违法嫌疑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