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下)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泉街道红星村6*******,现住南泉街道红星村6*******。
  现查明:2025年7月中旬许,潘涛联系违法行为人廖XX,希望利用廖XX本人银行卡帮其收款并银行取现转出,承诺事后给予几百元的好处费,违法行为人廖XX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转账的情况仍应允,并将本人名下重庆三峡银行卡卡号(6217550192072312)告诉对方。2025年7月19日9:31分,违法行为人廖XX收到户名:晏巧和,卡号:623190002562096957,转账50000元,随后违法行为人廖XX按照潘涛指示,前往银行取现,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渝中支行使用无卡存款的方式,向一孙姓户名账户存款50000元,2025年7月20日8:35分,违法行为人廖XX收到户名:黄XX(我单位被诈骗受害人),卡号:6228231195505515064,转账50000元,随后违法行为人廖XX按照潘涛指示,前往重庆三峡弹子石支行银行取现,触发银行预警,遂取现失败。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从轻减轻处罚原因描述:违法行为人廖**系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情节较重的情形包括:具有刷脸、验证、操作、取款等协同配合行为,或现场候命、参与过程的行为的;。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