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91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榔梨*******。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0时许,康x、肖x(女)、谷xx、易x在长沙县xxxx餐厅818包厢内利用麻将进行最低赌注100元、最高赌注300元的“红中麻将”赌博活动,全场输赢达18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