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不决字[2025]第0041号
违法行为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晚上21点多,违法行为人龙xx从大祥区沿江桥头沿路往资江南路捡拾废品,于22点左右在步月星城小区与资江南路交汇处时发现一台未上锁的香槟色山地自行车,便将其一路骑回西外街59号的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龙立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盗自行车返还,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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