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洪)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螺岗*******,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王××从家里出发至菜市场买菜,途径祁东县洪桥街道××××旁“××××”店,走至店内趁店内员工不注意,盗窃两瓶总价值××××的护肤品,后拿回家中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商品进货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