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2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违法人李*为了增加抖音流量,博取关注。没有经过核实便使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关于郴州市职校家中凌晨在校门口排队的短视频,并配文“郴州职中,总招1200人,第一天就招满800,还剩下400,家长凌晨12点开始排队4点就招满,还有几个800分在内”。视频下面陪的文字:“时代变了吗?中考成绩刚出凌晨3点,职校门口排起长队...这届家长,到底在焦虑什么?”等不实信息,该信息有6万余次播放量。经郴州市职业中专学校证实为虚假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截图、抖音主页信息等证据证实。
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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