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钟)决字[2025]第026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香在嘉禾县珠泉镇银河酒吧的卫生间门口和曾X发生口角,随后李X香用手推了曾资一下,并用其左脚踢了曾X肚子一脚,导致曾X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