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2000号

  被处罚人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乔口*******。
  现查明:2025年4月9日12时至18时,解××为赚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是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线指示,前往长沙县安沙大道与物流大道路口处为上线望风。解××望风期间,我辖区居民罗××遭遇电信诈骗,将被骗资金40000元经解××望风地点送至长沙县××社区居委会一广告牌下。解××通过此行为获利400元,非法所得已被其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解××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天网监控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解**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