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5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娄星区涟钢大市场*******。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晚上23时,曾X艳的朋友胡X、谭X、赵X燕一行人等来中心医院看望曾X艳,胡X与谭X饮酒后,因对与曾X艳发生冲突的贺X忙心怀不满,在娄底XX医院急诊大厅前坪对贺X忙进行殴打、追赶。事后,胡X、谭X向贺X忙赔礼道歉,并已取得贺X忙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言证词。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