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北)决字[2025]第010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北*******,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北*******。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下午,刘×在未取得机动船舶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艘自己购买的艇身贴有“南洞庭湖巡护09”字样的机动快艇,载着张×宙、张×、陈×、徐×四人到南洞庭湖铁板桥附近水域进行非法垂钓。2025年7月25日,刘×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询问,刘×对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张×宙、张×、陈×、徐×等人的证人证言,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工作人员软××的陈述,刘×所驾驶机动船舶的照片,刘×未取得机动船舶驾驶证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无证驾驶载有乘客的机动船舶的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通湖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