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窑)决字[2025]第0896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19时许,谢某从家中带着宠物狗在湘潭市雨湖区窑湾××门口遛狗,在遛狗过程中未用犬绳牵引狗并且未为宠物狗佩戴嘴套。
以上事实有谢某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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