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998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左右,违法行为人蔡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了上线“无心”(身份待查,在逃),明知“无心”系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在利益的驱使下,仍受雇于他。2025年06月25日08时15分许,蔡某某在“无心”的指示下,入住长沙市开福区顺天××酒店××房间,并在该房间内架设由上线“无心”提供的路由器、电话语音网关等诈骗工具设备。2025年06月25日10时51分,诈骗分子利用蔡某某架设的诈骗设备,使用该酒店电话号码073182883333拨打被害人官某某手机号17773166673,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小区被骗377000港元,蔡非法获利人民币750元,后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开房记录;银行转帐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柒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柒佰伍拾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