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石桥*******,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石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邱XX与违法行为人李XX驾驶电动车,在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附近的小区内,寻找看起来没有人使用的电动车实施盗窃。二人窜至郴州市苏仙区XXXX小区,在该小区25栋附近的电动车停车棚内盗窃一辆电动车的电瓶,随即二人窜至郴州市苏仙区XXXX小区,在该小区7栋1楼架空层盗窃一辆电动车的电瓶。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抓获经过;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现场监控截图;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