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84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0时许,违法人员李**在新化县枫林街道紫鹊路“老五炉灶”(受害人伍金龙)店内将摆在桌子上的一部荣耀Magic6手机盗走,后把手机卖了400元。李**于2025年7月25日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违法人李**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