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62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石羊塘*******,现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牮接受彭X仔免费提供的毒品冰毒,并跟随彭X仔来到攸县联星街道XX宾馆XX房间,后在该房间内伙同张X博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25日13时许,王X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王X牮的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甲基苯丙胺类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王X牮于2021年5月因吸毒被XX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毛发采集经过及检测结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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