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99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双塘*******,现住吉首市双塘街道联*******。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在明知上线是为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买电话卡的情况下,2025年7月5日19时许,仍提供本人中国××电话卡(卡号:177××××3905)邮寄给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使用,获利300元,现查明,受害人刘××被诈骗分子利用吴××名下中国××电话卡(卡号:177××××3905)冒充其领导诈骗2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刘××的陈述提取笔录、现场指认、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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