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刑)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山门*******,现住湖南省洞口县山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明知徐某某(未到案)借用电话卡是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张中国移动的电话卡出借给徐某某,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在南县茅草街镇×××区自己家中被网络电信诈骗人民币10000元。2025年07月25日,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叁仟伍佰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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