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教)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刘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刘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7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X集镇上,覃XX因过路问题与谷XX发生口角,后谷XX持刀将覃XX捅伤。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谷**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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