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黄)决字[2025]第0114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欧**自2017年开始吸食冰毒和麻古,2017年10月因吸毒被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出所后继续吸食毒品,2021年03月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出所后继续吸食毒品,最后一次吸毒是2025年07月24日与赵奇磊在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旁山冲社区520栋1单元201室吸食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同案交代、尿检结果呈阳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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