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北)决字[2025]第091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东*******,现住邵阳县五峰铺镇东*******。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00时许,毛xx与朋友蒋xx、曹xx等人在道县潮CLUB酒吧玩耍之后回家的时候,蒋xx的朋友蒋xx上去阻止毛xx带蒋xx离开,毛xx与蒋xx为此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蒋xx朝毛xx的左脸扇了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