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雁)决字[2025]第029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肖*在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智造家家具城内盗窃一部银白色的VIVO手机,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肖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罗XX的陈述;3、监控截图;4、抓获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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