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浦)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浦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江西省萍乡市××伙同谢×(已另处理)在谢×驾驶的湘B×××红色吉利越野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轮流吸食海洛因毒品。2025年7月2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江西省萍乡市××伙同谢×在谢×驾驶的湘B××红色吉利越野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轮流吸食海洛因毒品。2025年7月25日,违法行为人陈×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经对其的新鲜进行检测,结果呈吗啡类阳性。另查明2012年6月8日陈×因吸毒的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吸毒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