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五)决字[2025]第0871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时许,易某某与张某某因打台球发生口角蓄意报复,受易某某的邀集,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伙同付某、刘某、杨某某等人来到岳阳楼区××××台球厅,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违法行为人方某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方某某因敲诈勒索于2025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伤情鉴定文书、到案经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方**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