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11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吴XX、李XX等人在娄星区XX街道办事处XX酒店1119号房间,以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7月24日,吴XX、李XX等人在娄星区XX街道办事处XX酒店1118号房间,以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吴XX、李X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 抓获经过 缴获的吸毒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