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治)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晚, 违法行为人陈**、陈顺、陈建国在汉寿县崔家桥镇息风湖湿地保护区内以“炸弹钓”的方式进行非法垂钓,崔家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湿地保护区的工作人员报案,称其在处置过程中受阻。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陈建国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用拳头殴打现场处置民警及辅警,陈**、陈顺拉住陈建国的手臂,阻止公安机关民警对陈建国的传唤,违法行为人陈龙初知道此事后从家中赶至现场并用身体拦在警车车前,阻碍民警将陈建国带离,致使被公安民警执法无法正常进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接报案登记表、民警及辅警自述材料、湿地保护区工作人员自述材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系投案自首,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应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