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后)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许家坊土家*******,现住慈利县许家坊土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龚XX在2025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伙同吴XX乘坐出租车前往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XX村丝路荷花工地,利用铁钳剪断空调内外机连接管后,盗窃走一台美的牌空调外机,价值1500余元。随后两人将盗窃的空调外机售卖,获利230元,除去车费47元,两人平分后,龚XX获利92元,吴XX获利9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龚**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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