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9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明知他人使用打电话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同意彭××将本人名下在中国电信公司开具的手机卡(电话号码:1557××××297)进行拨打电话从事诈骗活动,李××的中国电信电话卡在非法出借期间共拨打电话23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通话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