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朝)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0时30分许,彭X成与他人因过路同行问题在零陵区河西菜市场附近发生口角,随后彭X成由于愤怒驾驶其名下的湘MAEXX0大众牌轿车从零陵区公交公司对面马路开始恶意追逐胡X石所驾驶的轿车并对胡X石进行辱骂。彭X成驾车追逐至零陵区火车站红绿灯路口时,彭X成下车手持水果刀继续辱骂、威胁胡X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